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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覽服務

中原大學張靜愚紀念圖書館管理辦法
中原大學張靜愚紀念圖書館地下閱覽室校外人士使用措施
中原大學張靜愚紀念圖書館借書憑證作業規定
中原大學張靜愚紀念圖書館還書箱使用規則
中原大學張靜愚紀念圖書館存物櫃管理規則
中原大學張靜愚紀念圖書館研讀室使用規則
中原大學張靜愚紀念圖書館期刊區使用規則
中原大學張靜愚紀念圖書館圖書資源專案借閱要點
中原大學張靜愚紀念圖書館影(列)印服務規則
中原大學張靜愚紀念圖書館校外志願工作人員服務要點
中原大學張靜愚紀念圖書館國、高中生志願服務學習工作要點
中原大學張靜愚紀念圖書館無研究計劃案專任教師館際合作補助專案計劃
中原大學各院系申請使用張靜愚紀念圖書館自動化系統流通模組審查要點
中原大學張靜愚紀念圖書館討論空間借用要點
中原大學張靜愚紀念圖書館帶鎖傘架借用要點
中原大學張靜愚紀念圖書館電腦設備使用要點
中原大學張靜愚紀念圖書館學生自組專題讀書會辦法
中原大學張靜愚紀念圖書館學生參加英文讀書會辦法

中原大學張靜愚紀念圖書館管理辦法

借還書 / 罰款與賠償
96.06.14 第 837 次行政會議修正
97.01.03 第 844 次行政會議修正
98.05.07 第 862 次行政會議修正
100.01.04 第 882 次行政會議修正
102.01.03 第 905 次行政會議修正
102.11.07 第 914 次行政會議修正
104.03.12 第 929 次行政會議修正
依據 105.08.25 原秘字第 1050002657 號函修正
108.07.11 第 972 次行政會議修正
110.01.07 第 987 次行政會議修正
112.12.07 第1018次行政會議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為使本校張靜愚紀念圖書館(下稱本館)各項圖書、資料及相關資源得以充分使用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校教職員工(含退休)、學生、校友及中原之友均得於本館開放時間入館。校外人士入館規定另訂之。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   三   條   進入本館須衣著整齊,禁止攜帶飲料(白開水除外)、食物及寵物,亦不得大聲喧嘩。

第   四   條   入館者須憑本館核可之證件,不得使用他人證件。

第   五   條   館內座位不得預佔或任意移動座椅。

第   六   條   讀者入館時應關閉行動電話、呼叫器或其他足以影響館內安靜之通訊器材。

第   七   條   館內電腦限供查詢館藏目錄及學術資源使用,不得用於連接非教學及研究所需之任何網站。

第   八   條   讀者應愛護本館圖書資料及各項設備,並遵守各項器材使用規定,不得有污損、破壞行為。

第   九   條   讀者離館時應攜出個人物品,必要時應出示所帶物品、書籍接受檢查。

 

第三章  借閱規定

第   十   條   借閱圖書、資料,應憑本館核可之借書證親自辦理。借書證申請規則另訂之。

第  十一 條   專任教職員工可委託他人代辦借書,被委託人應同時出示委託人及被委託人之身分證件。

第  十二 條   為使圖書、資料得以有效利用,各類讀者借閱冊數、件數及期間如下表,如借閱人具雙重身份者,擇一辦理。有特殊需求者,得經本館之同意以個案處理。
 

讀者類型 圖書 視聽資料
借閱冊數(冊) 借閱期限(日) 借閱冊數(冊) 借閱期限(日)

大學部學生 

20 30 10 7

研究生/準研究生

50 60 10 7

專任教師 / 專任研究人員 (含退休)
中原校友 / 中原之友 (金 / 白金 / 鑽石 / 頂級卡)

60 90 10 7

兼任教師
中原校友 / 中原之友 (銀卡)

30 30 10 7

職員工 (含退休)

20 30 10 7

校友

15 30 2 7

已辦借書證之校外讀者

10 30 0 0

與本館締約合作圖書館之讀者

依締約內容規定 0 0
  1. 為提昇閱讀風氣,於圖書館舉辦活動公佈之借閱英雄榜得獎者,本館主動提升讀者等級為榮譽身分,為期一年期間,借閱冊數限制依照各讀者類型的不同提高借閱冊數十冊。
  2. 借出圖書、資料之所有附件,其件數不計入借閱總冊數。
  3. 本校教職員工生可同時借用本館簽約館之互換借書證二張,借期四十日,如無人預約,最多可續借二次。
  4. 讀者得預約本館編目處理中或已被其他讀者借出之圖書、資料。每位讀者預約以十冊為限。預約書一經歸還,即依預約先後次序通知預約者於一週內辦理借閱,逾期取消其預約資格,並依序通知次一預約者。
  5. 讀者所借閱之圖書、資料,如有他人預約,將逕行通知催還。
  6. 讀者於借期屆滿時,如無他人預約,得於借期屆滿前辦理續借,新到期日以續借當日為起算日,借期如同第一借期之日數。已逾期者得於罰款繳清後辦理續借。最多可續借三次,惟視聽資料僅可續借二次。
  7. 寒暑假借還書規定如有異動另行公告之。

第  十三 條   借閱人於離職、畢業、結業、退學或休學離校時,應先歸還向本館或他館所借之圖書、資料及器材,繳清欠款,並繳還借書證後,方可辦理離校手續。

第  十四 條   本館圖書資料及各項器材、設備,未經辦理借出手續,不得攜出館外。

第  十五 條   借出之圖書、資料及各項器材、設備,如因盤點、編目、裝訂、被列為指定參考用書及其他必要原因時,得隨時要求讀者歸還,不受借出期間之限制。

第  十六 條   本館所藏下列圖書、資料概不外借:

  1. 參考工具書,包括字典、辭典、百科全書、年鑑、珍藏書等。
  2. 縮影資料、掛圖等。
  3. 期刊。
  4. 教授指定參考書及教科書。

前項各款圖書、資料因各系所或教師研究之需要得借出,辦法另訂之。

 

第四章  違規處理

第  十七 條   借閱圖書、資料應於規定期限內歸還,逾期者自第四日起,除停止其借書等權利外,並處以每日每冊(件)五元之滯還金,每冊(件)之滯還金以五百元為上限。逾期者歸還所借圖書、資料並繳清滯還金後,恢復其借書權利。

第  十八 條   遺失、污損、毀壞本館圖書、資料者,應儘速向本館辦理報失或賠償手續:

  1. 於到期日前向本館辦理報失或賠償手續者,應自辦理日次日起二週內完成賠償手續。逾期未完成者,除依第十九條規定賠償外,並處以逾期滯還金至辦妥賠償手續之日止。
  2. 於圖書、資料逾期後,方向本館辦理報失或賠償手續者,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須另處自逾期第四日起至辦理日止之滯還金。

第  十九 條   賠償圖書、資料得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

  1. 賠償圖書、資料:自行購買與原書、資料相同版本或較新版本之新圖書、資料。
  2. 賠償現金:
    (一) 本館紀錄載明定價者,外文圖書、資料依原書定價換算成新臺幣(匯率以賠償當日公告為準),其他圖書、資料以本館記錄載明定價為準。賠償金額為定價之二倍。
    (二) 本館紀錄未載明定價者,外文圖書、資料以每頁十元,其他圖書、資料以每頁精裝五元、平裝三元計算。外文視聽資料每件以四千元計算,中文視聽資料每件以三千元計算。
    (三) 本館紀錄未載明定價及頁數者,外文圖書、資料以每冊三千元,其他圖書、資料以每冊五百元計算。
    (四) 若遺失資料為附件或套書之 1 冊無法單獨購得者,以該附件原書、原資料或全套書、資料之價格,依據(一)至(三)計價方式賠償,並不得要求取回殘存之圖書、資料或套書之殘存本。

第  二十 條   遺失本辦法第十條之各類借書證者,應立刻向本館或本校指定之單位辦理掛失手續。辦理掛失手續前遭冒借之圖書、資料,由借書證所有人負賠償責任。遺失本館與簽約館之互換借書證者,除須歸還向簽約館所借圖書、資料外,並賠償五百元。

第二十一條   違反第三條至第十條、第十四條之規定,經本館通知仍未改正者,依下列方式處理:

本校教職員工生:停止借書權利三個月以下。

校外人士:禁止進入本館閱覽六個月以下。

第二十二條   冒用他人名義借書者,除依前條規定處理外,校內學生送學生事務處懲處,教職員工報請行政處分,校外人士通知所屬學校、單位或相關機構處理,並取消其借閱資格,如有繳交保證金者,全數沒入。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有關本館專室之使用規則另訂定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報請校長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附       錄

借書期限及逾期罰款計算標準:

  1. 為提昇閱讀風氣,於圖書館舉辦活動公佈之借閱英雄榜得獎者,本館主動提升讀者等級為榮譽身分,為期一年期間,借閱冊數限制依照各讀者類型的不同提高借閱冊數 10 冊。
  2. 借出圖書、資料之所有附件,其件數不計入借閱總冊數。
  3. 本校教職員工生可同時借用本館簽約館之互換借書證二張,借期四十日,如無人預約,最多可續借二次。
  4. 讀者得預約本館編目處理中或已被其他讀者借出之圖書、資料。每位讀者預約以 10 冊為限。預約書一經歸還,即依預約先後次序通知預約者於一週內辦理借閱,逾期取消其預約資格,並依序通知次一預約者。
  5. 讀者所借閱之圖書、資料,如有他人預約,將逕行通知催還。
  6. 讀者於借期屆滿時,如無他人預約,得於借期屆滿前辦理續借,新到期日以續借當日為起算日,借期如同第一借期之日數。已逾期者得於罰款繳清後辦理續借。最多可續借三次,惟視聽資料僅可續借二次。
  7. 寒暑假借還書規定如有異動另行公告之。
  8. 參考工具書,包括字典、辭典、百科全書、年鑑、珍藏書等。
  9. 縮影資料、掛圖等。
  10. 期刊。
  11. 教授指定參考書及教科書。
  12. 於到期日前向本館辦理報失或賠償手續者,應自辦理日次日起二週內完成賠償手續。逾期未完成者,除依第十九條規定賠償外,並處以逾期滯還金至辦妥賠償手續之日止。
  13. 於圖書、資料逾期後,方向本館辦理報失或賠償手續者,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須另處自逾期第四日起至辦理日止之滯還金。
  14. 賠償圖書、資料:自行購買與原書、資料相同版本或較新版本之新圖書、資料。
  15. 賠償現金:
    1. 借期以日為計算單位,包含例假日在內。
    2. 借書期限自辦理借書之次日起至應還書之日止。
    3. 借書期限以本館館藏系統所記載之日期為準,如應還日適逢國定假日或本館閉館日,全日停止借還書服務時,以次一開館日為應還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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