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還書 / 罰款與賠償
96.06.14 第 837 次行政會議修正
97.01.03 第 844 次行政會議修正
98.05.07 第 862 次行政會議修正
100.01.04 第 882 次行政會議修正
102.01.03 第 905 次行政會議修正
102.11.07 第 914 次行政會議修正
104.03.12 第 929 次行政會議修正
依據 105.08.25 原秘字第 1050002657 號函修正
108.07.11 第 972 次行政會議修正
110.01.07 第 987 次行政會議修正
112.12.07 第1018次行政會議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為使本校張靜愚紀念圖書館(下稱本館)各項圖書、資料及相關資源得以充分使用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校教職員工(含退休)、學生、校友及中原之友均得於本館開放時間入館。校外人士入館規定另訂之。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 三 條 進入本館須衣著整齊,禁止攜帶飲料(白開水除外)、食物及寵物,亦不得大聲喧嘩。
第 四 條 入館者須憑本館核可之證件,不得使用他人證件。
第 五 條 館內座位不得預佔或任意移動座椅。
第 六 條 讀者入館時應關閉行動電話、呼叫器或其他足以影響館內安靜之通訊器材。
第 七 條 館內電腦限供查詢館藏目錄及學術資源使用,不得用於連接非教學及研究所需之任何網站。
第 八 條 讀者應愛護本館圖書資料及各項設備,並遵守各項器材使用規定,不得有污損、破壞行為。
第 九 條 讀者離館時應攜出個人物品,必要時應出示所帶物品、書籍接受檢查。
第三章 借閱規定
第 十 條 借閱圖書、資料,應憑本館核可之借書證親自辦理。借書證申請規則另訂之。
第 十一 條 專任教職員工可委託他人代辦借書,被委託人應同時出示委託人及被委託人之身分證件。
第 十二 條 為使圖書、資料得以有效利用,各類讀者借閱冊數、件數及期間如下表,如借閱人具雙重身份者,擇一辦理。有特殊需求者,得經本館之同意以個案處理。
讀者類型 | 圖書 | 視聽資料 | ||
---|---|---|---|---|
借閱冊數(冊) | 借閱期限(日) | 借閱冊數(冊) | 借閱期限(日) | |
大學部學生 |
20 | 30 | 10 | 7 |
研究生/準研究生 |
50 | 60 | 10 | 7 |
專任教師 / 專任研究人員 (含退休) |
60 | 90 | 10 | 7 |
兼任教師 |
30 | 30 | 10 | 7 |
職員工 (含退休) |
20 | 30 | 10 | 7 |
校友 |
15 | 30 | 2 | 7 |
已辦借書證之校外讀者 |
10 | 30 | 0 | 0 |
與本館締約合作圖書館之讀者 |
依締約內容規定 | 0 | 0 |
第 十三 條 借閱人於離職、畢業、結業、退學或休學離校時,應先歸還向本館或他館所借之圖書、資料及器材,繳清欠款,並繳還借書證後,方可辦理離校手續。
第 十四 條 本館圖書資料及各項器材、設備,未經辦理借出手續,不得攜出館外。
第 十五 條 借出之圖書、資料及各項器材、設備,如因盤點、編目、裝訂、被列為指定參考用書及其他必要原因時,得隨時要求讀者歸還,不受借出期間之限制。
第 十六 條 本館所藏下列圖書、資料概不外借:
前項各款圖書、資料因各系所或教師研究之需要得借出,辦法另訂之。
第四章 違規處理
第 十七 條 借閱圖書、資料應於規定期限內歸還,逾期者自第四日起,除停止其借書等權利外,並處以每日每冊(件)五元之滯還金,每冊(件)之滯還金以五百元為上限。逾期者歸還所借圖書、資料並繳清滯還金後,恢復其借書權利。
第 十八 條 遺失、污損、毀壞本館圖書、資料者,應儘速向本館辦理報失或賠償手續:
第 十九 條 賠償圖書、資料得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
第 二十 條 遺失本辦法第十條之各類借書證者,應立刻向本館或本校指定之單位辦理掛失手續。辦理掛失手續前遭冒借之圖書、資料,由借書證所有人負賠償責任。遺失本館與簽約館之互換借書證者,除須歸還向簽約館所借圖書、資料外,並賠償五百元。
第二十一條 違反第三條至第十條、第十四條之規定,經本館通知仍未改正者,依下列方式處理:
本校教職員工生:停止借書權利三個月以下。
校外人士:禁止進入本館閱覽六個月以下。
第二十二條 冒用他人名義借書者,除依前條規定處理外,校內學生送學生事務處懲處,教職員工報請行政處分,校外人士通知所屬學校、單位或相關機構處理,並取消其借閱資格,如有繳交保證金者,全數沒入。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有關本館專室之使用規則另訂定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報請校長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附 錄
借書期限及逾期罰款計算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