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4.06.09.圖書館委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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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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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大學各學術與行政單位因教學、研究或公務之需,得向本館專案辦理長期借閱館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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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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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案借閱範圍限可流通之館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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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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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案借閱申請手續:由各單位指定業務負責人,填具申請單經各單位主管簽署,並經本館審核同意。借閱單位業務負責人異動或離職時,應重新辦理專案借閱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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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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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借閱借期至當學年度結束日為止,如有需要續借者,得在年度結束前申請批次續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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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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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辦理專案借閱之館藏,館藏地點為借閱單位,並接受本館不定期查核,如有遺失、破壞等情形,依相關規定辦理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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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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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案借閱單位應提供開放空間陳列,接受讀者依本館之借閱規定借閱,並自行定期盤點經單位主管簽署後送本館備查。遇有特殊情形,本館得催還所借圖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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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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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要點經圖書館委員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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