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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1.3 第844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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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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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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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使本校圖書館(下稱本館)各項圖書、資料及相關資源得以充分使用,特訂定本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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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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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教職員工(含退休)、學生、校友及中原之友均得於本館開放時間入館。校外人士入館規定另訂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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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一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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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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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入本館須衣著整齊,禁止攜帶飲料(白開水除外)、食物及寵物,亦不得大聲喧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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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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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館者須憑本館核可之證件,不得使用他人證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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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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館內座位不得預佔或任意移動座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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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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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入館時應關閉行動電話、呼叫器或其他足以影響館內安靜之通訊器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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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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館內電腦限供查詢館藏目錄及學術資源使用,不得用於連接非教學及研究所需之任何網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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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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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應愛護本館圖書資料及各項設備,並遵守各項器材使用規定,不得有污損、破壞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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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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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離館時應攜出個人物品,必要時應出示所帶物品、書籍接受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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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借閱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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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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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閱圖書、資料,應憑本館核可之借書證親自辦理。借書證申請規則另訂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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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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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任教職員工可委託他人代辦借書,被委託人應同時出示委託人及被委託人之身分證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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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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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使圖書、資料得以有效利用,各類讀者借閱冊數、件數及期間如下表,如借閱人具雙重身份者,擇一辦理。有特殊需求者,得經本館之同意以個案處理。
| 讀者類型 |
圖書 |
視聽資料及地圖 |
| 借閱冊數(冊) |
借閱期限(日) |
借閱件數(件) |
借閱期限(日) |
大學部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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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30 |
視聽資料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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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 地圖 5 |
專任及退休職員、工友
非編制職員(含:專案助理、約聘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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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30 |
5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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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準研究生 |
20 |
30 |
視聽資料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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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 地圖 5 |
兼任教師
助教
教官
中原之友(銀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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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30 |
5 |
14 |
| 專任教師(含退休)
專任研究人員
客座教師
訪問學者
中原之友(金卡) |
40 |
90 |
5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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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友
非正式學制學員(如:推廣班,教育學程學員等)
締約合作單位教師及研究人員
圖書館之友
專任教職員工(含退休)之配偶或直系親屬 |
5 |
30 |
0 |
0 |
| 與本館締約合作圖書館之讀者 |
依締約內容規定 |
0 |
0 |
| 一、 |
借出圖書、資料含所有附件,附件件數不另計入。 |
| 二、 |
本校教職員工生可同時借用本館簽約館之互換借書證二張,借期四十日,如無人預約,最多可續借二次。 |
| 三、 |
讀者得預約本館驗收、編目處理中或已被其他讀者借出之圖書、資料。每位讀者可預約五冊。預約書一經歸還,即依預約先後次序通知預約者於一週內辦理借閱,逾期取消其預約資格,並依序通知次一預約者。 |
| 四、 |
讀者所借閱之圖書、資料,如有他人預約,將逕行通知催還。原借期尚未滿一半者(含),更新到期日為原借期一半加七日;原借期已屆滿(超過)一半者,更新到期日為七日之內歸還,原到期日不足七日者以原到期日催還。 |
| 五、 |
讀者於借期屆滿時,如無他人預約,得於借期屆滿前辦理續借,新到期日以續借當日為起算日,借期如同第一借期之日數。已逾期者得於罰款繳清後辦理續借。最多可續借二次,惟視聽資料僅可續借一次。 |
| 六、 |
寒暑假借還書規定如有異動另行公告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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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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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閱人於離職、畢業、結業、退學或休學離校時,應先歸還向本館或他館所借之圖書、資料及器材,繳清欠款,並繳還借書證後,方可辦理離校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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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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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館圖書資料及各項器材、設備,未經辦理借出手續,不得攜出館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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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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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出之圖書、資料及各項器材、設備,如因盤點、編目、裝訂、被列為指定參考用書及其他必要原因時,得隨時要求讀者歸還,不受借出期間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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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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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館所藏下列圖書、資料概不外借:
| 一、 |
參考工具書,包括字典、辭典、百科全書、年鑑、珍藏書等。 |
| 二、 |
縮影資料、掛圖等。 |
| 三、 |
期刊。 |
| 四、 |
教授指定參考書及專室內收藏專書。 |
前項各款圖書、資料因各系所或教師研究之需要得借出,辦法另訂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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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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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閱圖書、資料應於規定期限內歸還,逾期者自第四日起,除停止其借書等權利外,並處以每日每冊(件)五元之滯還金,每冊(件)之滯還金以一千五百元為上限。逾期者返還所借圖書、資料並繳清滯還金後,恢復其借書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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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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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失、污損、毀壞本館圖書、資料者,應儘速向本館辦理報失或賠償手續:
| 一、 |
於到期日前向本館辦理報失或賠償手續者,應自辦理日次日起二週內完成賠償手續。逾期未完成者,除依第十九條規定賠償外,並處以逾期滯還金至辦妥賠償手續之日止。 |
| 二、 |
於圖書、資料逾期後,方向本館辦理報失或賠償手續者,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須另處自逾期第四日起至辦理日止之滯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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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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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圖書、資料得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
| 一、 |
賠償圖書、資料:自行購買與原書、資料相同版本或較新版本之新圖書、資料。 |
| 二、 |
賠償現金:
| (一) |
本館紀錄載明定價者,外文圖書、資料依原書定價換算成新臺幣(匯率以賠償當日公告為準),其他圖書、資料以本館記錄載明定價為準。 |
| (二) |
本館紀錄未載明定價者,外文圖書、資料以每頁十元,其他圖書、資料以每頁精裝五元、平裝三元計算。外文視聽資料每件以四千元計算,中文視聽資料每件以三千元計算。 |
| (三) |
本館紀錄未載明定價及頁數者,外文圖書、資料以每冊三千元,其他圖書、資料以每冊五百元計算。 |
| (四) |
若遺失資料為附件或套書之一冊無法單獨購得者,以該附件原書、原資料或全套書、資料之價格,依據(一)至(三)計價方式賠償,並不得要求取回殘存之圖書、資料或套書之殘存本。 |
| (五) |
以上(一)至(四)款, 外文圖書、資料,另加處理費三千元,其他圖書、資料加處理費一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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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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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失本辦法第十條之各類借書證者,應立刻向本館或本校指定之單位辦理掛失手續。辦理掛失手續前遭冒借之圖書、資料,由借書證所有人負賠償責任。
遺失本館與簽約館之互換借書證者,除須歸還向簽約館所借圖書、資料外,並賠償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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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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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三條至第十條、第十四條之規定,經本館通知仍未改正者,依下列方式處理:
本校教職員工生:停止借書權利三個月以下。
校外人士:禁止進入本館閱覽六個月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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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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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名義借書者,除依前條規定處理外,校內學生送學生事務處懲處,教職員工報請行政處分,校外人士通知所屬學校、單位或相關機構處理,並取消其借閱資格,如有繳交保證金者,全數沒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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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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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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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館專室之使用規則另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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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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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公布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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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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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書期限及逾期罰款計算標準:
| 1. |
借期以日為計算單位,包含例假日在內。 |
| 2. |
借書期限自辦理借書之次日起至應還書之日止。 |
| 3. |
借書期限以本館館藏系統所記載之日期為準,如應還日適逢國訂假日或本館閉館日,全日停止借還書服務時,以次一開館日為應還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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