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六、 |
違規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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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參見「中原大學圖書館管理辦法」第四章第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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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閱圖書、資料應於規定期限內歸還,逾期者自第四日起,除停止其借書等權利外,並處以每日每冊(件)五元之滯還金,每冊(件)之滯還金以一千五百元為上限。逾期者返還所借圖書、資料並繳清滯還金後,恢復其借書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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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失、污損、毀壞(參見「中原大學圖書館管理辦法」第四章第十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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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失、污損、毀壞本館圖書、資料者,應儘速向本館辦理報失或賠償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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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於到期日前向本館辦理報失或賠償手續者,應自辦理日次日起二週內完成賠償手續。逾期未完成者,除依第十九條規定賠償外,並處以逾期滯還金至辦妥賠償手續之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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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於圖書、資料逾期後,方向本館辦理報失或賠償手續者,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須另處自逾期第四日起至辦理日止之滯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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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參見「中原大學圖書館管理辦法」第四章第十九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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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圖書、資料得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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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賠償圖書、資料:自行購買與原書、資料相同版本或較新版本之新圖書、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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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賠償現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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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本館紀錄載明定價者,外文圖書、資料依原書定價換算成新臺幣(匯率以賠償當日公告為準),其他圖書、資料以本館記錄載明定價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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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本館紀錄未載明定價者,外文圖書、資料以每頁十元,其他圖書、資料以每頁精裝五元、平裝三元計算。外文視聽資料每件以四千元計算,中文視聽資料每件以三千元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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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本館紀錄未載明定價及頁數者,外文圖書、資料以每冊三千元,其他圖書、資料以每冊五百元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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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若遺失資料為附件或套書之一冊無法單獨購得者,以該附件原書、原資料或全套書、資料之價格,依據(一)至(三)計價方式賠償,並不得要求取回殘存之圖書、資料或套書之殘存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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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以上(一)至(四)款, 外文圖書、資料,另加處理費三千元,其他圖書、資料加處理費一千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