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本館為提昇師生藝文素養,培養師生藝文興趣,增添圖書館藝文氣氛,特訂定本要點。 |
二 |
本要點所稱的場地僅限於圖書館二樓大廳。 |
三 |
申請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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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凡從事藝文創作之個人及團體,包括油畫、雕塑、水彩、陶藝、創意設計(或本校校園設計)、攝影等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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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凡於本館場地舉辦展覽未滿一年者,不得再提出申請。 |
四 |
申請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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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本館每學期一次審理下學期申請展覽案件,申請人應於每年6月30日及12月30日前提出書面申請。臨時申請案件應於展出日期前兩個月提出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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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展出時間依申請案件順序,經雙方協商後由本館安排展出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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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每一期展覽時間,以一個月為原則,不得少於二週。 |
五 |
申請場地使用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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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通過審查之申請人(或團體)、接獲通知後,應依排定之檔期,如期展出,因故未能如期展出者,應於安排之展期前一個月通知本館。未依上述規定者,一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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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本館對申請展出之作品保有審查及建議權,申請人不得異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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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展出期作品不得有標價或任何商業行為,否則本館可停止其展出。如須銷售與該展覽有關之刊物、明信片等、須先與本館協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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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展覽佈置應於展前一日17時以前完成,並於展覽結束之次日拆件取回作品與其他個人物品,並清理場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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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展出者負責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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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展出作品之包裝、運送、保險等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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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展場之佈置、展品之拆卸等事宜。
佈置方式應先與圖書館協調。於展覽結束後,應會同圖書館場地權責單位當面點收本館提供之物品,如有損毀須負賠償之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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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展覽之文宣資料、海報及網頁等設計印製。
文宣內容與海報規格須經圖書館同意,網頁資料需於展出之三日前送交本館上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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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展出者如欲舉辦開幕茶會,請事先與館長室協調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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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圖書館支援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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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圖書館提供場地、展示板、展覽台等及協助燈光佈線。 |